浸信會呂明才小學家長教師會大會會章 <07.10.2022最後版本>

(一)定名:浸信會呂明才小學家長教師會 (以下簡稱 “本會”)

(二)會址:香港新界沙田第一城得榮街二號。

(三)宗旨:加強學校與家庭之聯繫,以促進教育效能,使浸信會呂明才小學成為一所完善的基督教學校。

(四)會籍:

1. 會員包括:

當然會員:
現任浸信會呂明才小學教師。
普通會員:
凡屬浸信會呂明才小學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均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附屬會員:
舊生家長樂意參加本會者。

 
2. 會員權利及義務:

a:
除其他會規限制外,會員享有選舉、被選、動議、表決及參加一切本會舉辦之活動權利。附屬會員只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權利。
b:
所有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接受會議議決案。除當然會員外,所有會員須繳交會費。

(五)組織:

1. 本會為一個學校家長教師組織。各項活動均以達致本會宗旨為原則。
2. 家長教師理事會 (以下簡稱理事會)

a.
理事會有不少於十四名但不多於十八名成員。其中家長理事佔不少於十二名,教師理事佔兩名。
b.
家長理事經普通會員自願提名及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但不得在同一職位連任三次。每一家庭只可提名一位家長參加家長理事選舉及以每一家庭為單位投票一次。由各家長理事互選下列職位,經每年會員大會正式委任:-
 
(1) 會長一名 : 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領導推行會務。
(2) 副會長一名: 輔助會長推行一切會務,於會長缺席時,執行會長職務。
(3) 司庫二名: 處理一切收支帳目,每年結算交理事會核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4) 書記一名: 處理一切會議記錄及書信往來。
(5) 學術: 處理一切理事會主辦之學術性活動。
(6) 聯絡: 負責聯絡事務。
(7) 康樂: 負責策劃理事會之一切康樂活動。
(8) 編輯: 負責統籌理事會通訊之出版。
(9) 執行理事: 協協助推行理事會一切活動。
c.
教師理事共兩名
任期一年 ,由當然會員投票選出。
d.
義務顧問:
設席位不多於五名,從家長校董及歷屆家長理事中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委任,負責向理事會提供意見,只屬諮詢性質。
e.
義務核數:
由會員大會選出兩名家長為義務核數,每年結算時審核理事會之帳目。
f.
特別委員會:
如遇有特別會務,理事會得另組委員會處理之。
g.
榮譽顧問:
浸信會呂明才小學校監為當然榮譽顧問。
h.
顧問 :
浸信會呂明才小學校長為當然顧問。
i.
榮譽理事:
不超過四名。由校長委任不超過四名教師出任,代表校方列席理事會會議,任期一年,可被連續委任。榮譽理事在會議上沒有投票權。
j.
理事會會議:
由會長召開,同時亦自動成為會議的當然主席,每年最少舉行三次,以半數理事為會議法定人數。
k.
在理事會會議上,各理事均有表決權。
l.
會議議案須經半數以上出席理事投贊成票,方得通過。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的一票。

 3. 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休會時,由理事會處理會中事務,並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及按需要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b.
會員大會於每年九月至十二月召開,理事會須於兩星期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有關會員大會之地點,時間,日期及議程。
c.
職能
會員大會省覽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全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討論及通過動議。
d.
會員有任何討論事項欲列入會員大會議程,須於議程發出前提交給本會會長。
e.
所有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五十人,會員大會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該會議應延至下星期同日同時同地點舉行。延續會議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者,則是日出席人數即作當日合法人數。特別會員大會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則取消會議。
f.
經理事會動議或在不少於四十位會員聯合動議要求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理事會須在動議後四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須於兩星期前通知全體會員有關會議之地點,時間,日期及議程。


(六)會費:

會費由理事會決定,在每學年開始時繳交。退會者已繳交款項概不發還。

(七)其他會規:

1.
理事倘基於任何理由請辭,可書面通知本會會長,其職務則由理事會安排及處理。餘下空缺,則經以下補選程序處理。倘理事會在當屆上半年內出現職位空缺,則由該屆未入選而得票最高者自動補上。倘理事空缺在當屆下半年出現,則不執行補選程序。
2.
任何理事,倘牽涉於暴力或不誠實性質的刑事案件,經定罪後,即自動離職。
3.
各種會員活動,如座談會,交誼會,康樂活動等,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
4.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於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提出討論,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通過,得增刪修改之。會章每次修訂後,須由書記於七天內以掛號信寄社團註冊處備案;若該處不於二十八天內提議改動,則修訂本自動生效。
5.
若要解散本會,則須1/3的會員出席,並其中有2/3出席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6.
如遇本會解散,本會所有之資產,倘有盈餘,應全數捐贈浸信會呂明才小學,作改善教學資源及學生福利之用。

(八)家長校董選舉:

1.
候選人資格:
a.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 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所有教師會員都沒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及沒有投票權。
b.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1)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或
(2)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或
(3) 他/她已連任家長校董三屆。
c.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2.
人數和任期:
根據法團校董會之章程規定,本會應選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任期為一個學年,由有關校董註冊為校董當日起計,至任期屆滿學年的8 31 日止。就任期計算而言,如校董的註冊日期於9 1 日之後,不足一個學年亦作一個學年計算。本會應在六月至十月期間舉行選舉,並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註冊為家長校董。
3.
提名程序:
a.
理事會可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選舉主任可由理事會的理事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b.
家長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為一星期。
c.
選舉主任可發信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選舉事項,其中包括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附上提名表格。同時,選舉主任須在信中列明家長校董候選人資格(上述第(八) 1段)和職責。 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每名家長最多可提名一位候選人,並須有最少兩名和議人。和議人必須是現有學生的家長。
d.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e.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將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舉行選舉。
4.
候選人資料:
a.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不可多過二百,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條例 第30 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家長判斷他/她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
b.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本會應保障本身不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該信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如有需要,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所有家長介紹自己及解答家長提出的問題。
5.
投票人資格:
a.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b.
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為便行政安排,本會可分發兩張選票予每名學生,讓其父母投票。
c.
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在其要求下,也可給予選票。
6.
選舉程序:
a.
投票期限: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投票期限為一星期。
b.
投票方法:
(1)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份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2) 校方應為選舉設置一個投票箱,投票箱應鎖好,鎖匙由選舉主任保存。選舉主任可在投票程序中註明家長可採用何種方式進行投票。如選舉主任要求家長須親自到學校現場投票,便應事先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安排,並列出投票日期,時間和地點。如容許家長經子女把選票交回班主任 ,選票應放入特設的信封並封好,然後才放入投票箱,空白的選票亦須交回學校。選舉主任亦可在投票程序中註明家長可採用任何其他的方式,例如郵遞或親自交回選票。校方應記下已交回選票的家長,然後才把選票放入投票箱。
c.
點票:
(1) 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家長、各候選人、及/或校長出 席及見證點票工作。本會會長、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i)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ii)選票填寫不當;或
(iii)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2)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3) 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簽決定當選人。
(4)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本會會長須分別在信封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本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票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d.
公布結果:
(1) 選舉主任可致函或透過電郵給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
(2)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3) 沒有列明理由的上訴書不會受理。
(4) 本會會長須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的家長及由校長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的教師為上訴委員處理上訴。如要重新點票,須邀請投訴人及所有候選人出席監察。
(5) 上訴委員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如果兩位上訴委員未能達成一致裁決,上訴則交理事會作最終決定。
   
7.
選舉後跟進事項:
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該校的校董,以便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本校的校董。
8.
填補家長校董空缺:
a.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本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b.
家長校董如需辭任校董一職,可書面通知校監。
c.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將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 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 ,則向法團校董會申報,以便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d.
填補半途出缺職位的新的校董的任期並非重新起計,而是原任校董的任期的餘下部份。
9.
注意事項:
a.
家長校董選舉與本會理事選舉可同時進行,分別選出家長校董及本會理事。
b.
獲選的本會會長不能自動當選為家長校董。獲選的家長校董不能自動當選為本會會長。
c.
作為家長校董的選舉人及投票人,家長須向選舉主任索取一份條例第三十條條文及競選道德操守守則,嚴加遵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教育條例》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30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
申請人未滿18歲;
-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