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信會呂明才小學家長教師會大會會章 <07.10.2022最後版本>
(一)定名:浸信會呂明才小學家長教師會 (以下簡稱 “本會”)。
(二)會址:香港新界沙田第一城得榮街二號。
(三)宗旨:加強學校與家庭之聯繫,以促進教育效能,使浸信會呂明才小學成為一所完善的基督教學校。
(四)會籍:
1. 會員包括:
當然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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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浸信會呂明才小學教師。 |
普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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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屬浸信會呂明才小學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均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
附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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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生家長樂意參加本會者。 |
2. 會員權利及義務: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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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他會規限制外,會員享有選舉、被選、動議、表決及參加一切本會舉辦之活動權利。附屬會員只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權利。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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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接受會議議決案。除當然會員外,所有會員須繳交會費。 |
(五)組織:
1. 本會為一個學校家長教師組織。各項活動均以達致本會宗旨為原則。
2. 家長教師理事會 (以下簡稱理事會)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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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有不少於十四名但不多於十八名成員。其中家長理事佔不少於十二名,教師理事佔兩名。 |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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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理事經普通會員自願提名及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但不得在同一職位連任三次。每一家庭只可提名一位家長參加家長理事選舉及以每一家庭為單位投票一次。由各家長理事互選下列職位,經每年會員大會正式委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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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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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理事共兩名 任期一年 ,由當然會員投票選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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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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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顧問: 設席位不多於五名,從家長校董及歷屆家長理事中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委任,負責向理事會提供意見,只屬諮詢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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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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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核數: 由會員大會選出兩名家長為義務核數,每年結算時審核理事會之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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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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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委員會: 如遇有特別會務,理事會得另組委員會處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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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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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顧問: 浸信會呂明才小學校監為當然榮譽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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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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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 : 浸信會呂明才小學校長為當然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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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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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理事: 不超過四名。由校長委任不超過四名教師出任,代表校方列席理事會會議,任期一年,可被連續委任。榮譽理事在會議上沒有投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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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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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會議: 由會長召開,同時亦自動成為會議的當然主席,每年最少舉行三次,以半數理事為會議法定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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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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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事會會議上,各理事均有表決權。 |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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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議案須經半數以上出席理事投贊成票,方得通過。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的一票。 |
3. 會員大會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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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休會時,由理事會處理會中事務,並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及按需要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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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於每年九月至十二月召開,理事會須於兩星期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有關會員大會之地點,時間,日期及議程。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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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 會員大會省覽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全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討論及通過動議。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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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有任何討論事項欲列入會員大會議程,須於議程發出前提交給本會會長。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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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五十人,會員大會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該會議應延至下星期同日同時同地點舉行。延續會議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者,則是日出席人數即作當日合法人數。特別會員大會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則取消會議。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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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事會動議或在不少於四十位會員聯合動議要求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理事會須在動議後四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須於兩星期前通知全體會員有關會議之地點,時間,日期及議程。 |
(六)會費:
會費由理事會決定,在每學年開始時繳交。退會者已繳交款項概不發還。
(七)其他會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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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倘基於任何理由請辭,可書面通知本會會長,其職務則由理事會安排及處理。餘下空缺,則經以下補選程序處理。倘理事會在當屆上半年內出現職位空缺,則由該屆未入選而得票最高者自動補上。倘理事空缺在當屆下半年出現,則不執行補選程序。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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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理事,倘牽涉於暴力或不誠實性質的刑事案件,經定罪後,即自動離職。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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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會員活動,如座談會,交誼會,康樂活動等,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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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於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提出討論,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通過,得增刪修改之。會章每次修訂後,須由書記於七天內以掛號信寄社團註冊處備案;若該處不於二十八天內提議改動,則修訂本自動生效。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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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解散本會,則須1/3的會員出席,並其中有2/3出席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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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本會解散,本會所有之資產,倘有盈餘,應全數捐贈浸信會呂明才小學,作改善教學資源及學生福利之用。 |
(八)家長校董選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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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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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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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和任期: 根據法團校董會之章程規定,本會應選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任期為一個學年,由有關校董註冊為校董當日起計,至任期屆滿學年的8 月31 日止。就任期計算而言,如校董的註冊日期於9 月1 日之後,不足一個學年亦作一個學年計算。本會應在六月至十月期間舉行選舉,並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註冊為家長校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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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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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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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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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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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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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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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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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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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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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後跟進事項: 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該校的校董,以便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本校的校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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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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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補家長校董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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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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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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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條例》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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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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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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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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