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信會呂明才小學校友會
貢獻母校、宏揚「呂小」
會章

【總章】
I. 名稱:【浸信會呂明才小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Baptist Lui Ming Choi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II. 會址:新界沙田第一城得榮街2
 
III. 宗旨:本會為浸信會呂明才小學(以下簡稱母校)校友之唯一代表。其成立的宗旨為增進校友間之聯繫,發揮互助精神,促進校友對母校之愛護及支持;校友的專業知識可回饋學校,輔助母校發展。
 
第一章【組織、會員資格】
I. 組織:本會為一獨立註冊的非牟利社團,其組織如下:
 
1.榮譽顧問:由幹事會邀請校監及校長為榮譽顧問,只屬諮詢性質, 並無會員權利及責任。
2.顧問:由幹事會邀請母校老師和對本會有貢獻之校友擔任,只屬諮詢性質,並無會員權利及責任。
3.幹事會:由基本會員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以年會召開日期為起結,負責處理一切會務。
4.會員。
 
II. 會員資格:
本會分設以下三類會員:1.基本會員  2.附屬會員  3.榮譽會員
 
1.基本會員:凡曾就讀浸信會呂明才小學(上午校)或浸信會呂明才小學(全日制)之校友,繳會費及遵守會章者。
2.附屬會員:凡曾就讀浸信會呂明才小學(上午校)或浸信會呂明才小學(全日制)之校友家長,繳會費及遵守會章者。
3.榮譽會員:凡曾就職浸信會呂明才小學(上午校)或浸信會呂明才小學(全日制)校監、校董或校長;現任的老師、職工、對母校有貢獻的人或社會之成功人士,經幹事會邀請便可成為榮譽會員。
 
第二章【會費】
I.會費:本會只徵收會費一次。經常費用由會員自願捐助及收取之會費支持。捐得款項除經常費用外,並用於捐助母校,舉辦校友活動及贊助母校獎、助學金等。
II.理財原則:所有本會的開支則用量入而出的準則。
 
第三章【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I. 會員的權利:基本會員享有在會員大會提名、選舉、候選、動議、和議、 發言、投票之權利、參與工作、參加本會活動及可以書面向幹事會提出建議。在知會幹事會主席後,可列席幹事會會議。附屬會員及榮譽會員祗享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II. 會員的義務: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繳交本會會費、出席會員大會,服從大會決議及不得冒用本會之名義於行為上損害本會及母校聲譽,否則幹事會有權禠奪該會員之會籍。
 
第四章【有關幹事會職權
I. 本會以週年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則以幹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幹事之年齡最少16歲和沒有犯罪記錄之人士。
此外主席副主席及財政必須為18歲或以上之香港永久居民
 
II. 本會之行政機構,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之發展,有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幹事會人數最多為10, 設立職位如下:-
 
主席(1)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帶領幹事推行會務工作,並負責召開及主持週年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
 
副主席(內務)(1)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內部會務,包括保存及更新會員記錄,並負責印發本會會訊;當主席缺席時,代其執行主席職務。
 
副主席(外事)(1)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對對外事務,包括更新社交媒體、處理訊息,並與會員交流;當主席及副主席(內務)缺席時,代其執行職務。
 
財政(1) :處理一切財政收支,每年需將年結提交幹事會審核;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及通過。
 
文書(最多2) :處理本會行政上之文件、通訊、會議記錄及協助副主席(內務)印發本會會訊。
 
總務(最多2) :負責購置用品、佈置會場及其他事務。
 
活動策劃(1) :策劃、推行及宣傳本會一切活動。
 
資訊科技(1) :負責提供資訊科技方面的一切支援。
 
第五章【會議】
I. 週年會員大會:於每兩年七月至八月召開,由應屆幹事召集舉行。幹事會須於大會最少一星期前,通知全體會員。
II. 週年會員大會處理之事務如下:
1.通過及修改會章。
2.通過當屆幹事。
3.報告週年會務。
4.通過財政報告。
III. 特別會員大會:若有必需時,經半數幹事會幹事或多過30名會員之聯書面請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須於七日前通告全體會員,惟討論事項,僅限於請求書上之各點。
 
IV. 所有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最少為五十會員。合法遞交或郵寄之授權書均作親身出席論。
 
V. 會員大會逾半小時仍未足規定人數出席時,如該會議是根據會員之要求召開,則取消該會議。倘屬週年會員大會,該會議順延至下次經商議後的日期舉行。順延之會議逾半小時仍不足出席人數者,則是日出席人數,即作合法人數。
 
 
VI. 幹事會:每年最少兩次例會,以商議執行及檢討一切會務工作。每年第一次會議須於選舉後一個月內舉行,互選職位及擬訂全年工作計劃與財政預算。在會員大會報告一年之會務進展。幹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幹事二份之一或以上。如未達上述人數,會議須重新召開。
 
VII. 上述會議之議決案,須經半數票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得通過。
 
第六章【選舉】
I. 幹事會選舉於週年會員大會內舉行,選舉辦法如下:
1.由現屆幹事會成員出任選舉委員會,籌備及監察選舉工作。
2.選舉委員會通知每一位基本會員,邀請主動或接受提名為幹事候選人。
3.候選幹事須由兩名基本會員提名及在被選人同意下,才可參選。
4.如候選人數目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自動當選,否則由獲得多數票者當選。
5.由獲選幹事互選主席及各職位。
6.如有任何幹事職位出缺時,可由幹事會商議補選。
 
II. 幹事連選得連任。
 
第七章【校友校董選舉】
Ⅰ. 候選人資格
 
1. 母校所有校友,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1.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或
2.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或
3.他/她已連任校友校董三屆。
 
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Ⅱ. 人數和任期
 
本會應選出校友校董一名,任期為兩年,由有關校董註冊為校董當日起計。選舉於週年會員大會內舉行,並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註冊為校友校董。
 
Ⅲ. 提名程序
 
1. 選舉主任
 
本會幹事會委任一名或多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2. 提名期限
 
校友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為兩星期。
 
3. 提名
 
(i) 選舉主任可發信通知所有會員,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校友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布結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附上提名表格。同時,選舉主任須在信中列明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 (上述第Ⅰ13) 和職責。每名會員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並須有兩名和議人。和議人必須是會員。
 
(ii)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
 
4. 候選人資料
 
(i)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不可多過二百,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會員判斷他/她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
 
(ii)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會員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本會應保障本身不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任何訴訟及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該信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如有需要,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所有會員介紹自己及解答會員提出的問題。
 
Ⅳ. 投票人資格
 
所有會員均符合資格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Ⅴ. 選舉程序
 
1. 投票日期
 
校友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2. 投票方法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份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3. 點票
 
(i) 選舉主任可安排投票與點票同日進行,邀請本會主席、所有會員、各候選人、及校長見證點票工作。
 
(ii) 本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1.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2.選票填寫不當;或
3.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份的符號。
 
(iii)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籤決定當選人。
 
(iv)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本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本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4. 公布結果
 
(i) 選舉主任應通知所有會員選舉的結果。
 
(ii)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iii) 沒有列明理由的上訴書不會受理。
 
(iv) 本會主席須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的會員及由校長委任一名未參予點票工作的教師為上訴委員處理上訴。如果需要重新點票,須邀請投訴人及所有候選人出席監察。
 
(v) 上訴委員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如果兩位上訴委員未能達成一致裁決,上訴則交由幹事會作最終的決定。
 
Ⅵ. 選舉後跟進事項
 
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出任該校的校友校董。以便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校友註冊為該校的校友校董。
 
Ⅶ. 填補臨時空缺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空缺。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向法團校董會申報,以便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VIII. 注意事項
 
1. 校友校董選舉與本會幹事選舉可同時進行,分別選出校友校董及本會幹事。
 
2. 作為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校友須向選舉主任索取一份條例第30條條文及競選道德操守守則,嚴加遵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第八章【修章、解散】
I. 修改會章:本會會章如有任何修改,須於會員周年大會上提出討論,經半數票以上出席會員通過,呈奉社團註冊處通過,方得施行,惟會章修改部份不得與母校法團校董會會章有所抵觸。
II.解散:本會若需解散,須由會員大會決定,並須獲超過一半之全體有投票權之會員表示同意,方為有效,同意方式可在合法之大會內以投票或舉手方式表示,亦可授權或書面表示。本會解散時所有之資產,除清償債項外,倘有盈餘,應全數捐贈母校,作改善教學資源及學生福利之用。
 
第九章【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
 
《教育條例》
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30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1.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2.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3.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4. 申請人未滿18歲;
  5.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6.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7.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1.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6)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2.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處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